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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电信主管部门审批时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用户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其总公司提出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6位升7位计划,并同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一)在7位编号本地网中,交换机容量达到120万门,局号利用率达到35%的;(二)根据未来10年城市发展规划和电信网发展规划,交换机容量达到350万门,局号利用率达到30%的;
发现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呼出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不必采取措施限制相关接入服务。
各本地网内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或专用电信网单位应自码号使用者提出开通码号的书面要求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批准文件收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配合码号使用者完成局数据制作,开通码号。
码号使用者不得转让或出租码号,不得超范围或跨本地网使用码号,但可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加强对呼叫中心业务相关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利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管理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置力度,从严规范呼叫中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基础电信企业的呼入行为。
企业采用互联网查询或者语音播报的方式明码标价,应当向电信用户公布查询方式及客户服务电话。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并应当在方便用户查询的地点收费提供电信服务价格查询服务。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资费、计费。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示的电信服务价格,一律以文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