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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的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移动话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点到点短消息业务收费详单原始数据保留期限至少为6个月。
移动点对点短消息存储有效期≥48小时。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保存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短信息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保存期限至少6个月。
在用户拨打接入码接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语音信息服务业务平台后,业务平台应收费向用户说明收费标准,并在得到用户确认后开始计信息服务费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任何无偿信息服务时,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服务时,用户予以拒绝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停止提供。
对分条计费的信息,如因传输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条信息内容的,可收取多条相应信息的信息费。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信息时,应对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提供国家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信息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
发生特大通信阻断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数据进行采集、记录和保存,相关数据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