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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未能达到本规范或者当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的,由电信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代理形式开展电信基础服务的,代理人在提供电信服务活动时,应当执行本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其业务代理商的管理,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可以发行超出服务能力的电信卡。
对于用户关于电信服务方面的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七日内答复用户。
上门服务人员应遵守预约时间,不用出示工作证明或佩带本企业标识,代经销人员应主动明示电信业务代理身份,爱护用户设施,保持环境整洁。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服务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的企业服务标准不得高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组织制定全国的电信服务规范,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在本省的实施。
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的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移动话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点到点短消息业务收费详单原始数据保留期限至少为6个月。
移动点对点短消息存储有效期≥48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