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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中信令点编码不包括
码号使用者应当在()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有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无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对于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公司,且申请在境内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符合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条件的,可按照《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信厅信管﹝2019﹞86号)相关要求执行。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确因用户同意的即时回访或信息咨询等实施呼出的,应当留存不少于()的通话录音、相应的主被叫号码和拨打时间、用户同意的相关凭证等信息,并尽量避开用户休息时间,建立合理的呼出管理制度。
码号使用者应当有效使用码号资源。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于每年()底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报告上年度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码号资源使用需求。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报告应同时抄报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码号启用时间、范围或数量;(二)业务种类和服务能力;(三)本企业(或单位)本年度电信网络、业务发展对码号资源的需求。
码号使用者改变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内通知原码号分配机关。
码号使用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得码号使用权后,应与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协商签署码号开通协议。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内,通知码号使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配合码号使用者开通码号。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变更事项批复文件(含证书)之日起()内通过“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变更备案信息。
码号使用期限届满或因业务发生变化停用的,码号使用者应自届满或停用之日起()内上报原码号分配机关。
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码号资源的期限和范围,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期限和使用范围相一致。其它码号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为(),使用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