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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一年内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3次的,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 )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所受行政处罚超过3次的,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 )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一年内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1次的,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 )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超过1次的,自第2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 )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
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中信令点编码不包括
码号使用者应当在()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有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无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对于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公司,且申请在境内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符合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条件的,可按照《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信厅信管﹝2019﹞86号)相关要求执行。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确因用户同意的即时回访或信息咨询等实施呼出的,应当留存不少于()的通话录音、相应的主被叫号码和拨打时间、用户同意的相关凭证等信息,并尽量避开用户休息时间,建立合理的呼出管理制度。
码号使用者应当有效使用码号资源。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于每年()底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报告上年度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码号资源使用需求。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报告应同时抄报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码号启用时间、范围或数量;(二)业务种类和服务能力;(三)本企业(或单位)本年度电信网络、业务发展对码号资源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