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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南方电网安监〔2021〕11号附件)第3.3.1条规定: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后超过30日的或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后超过7日的人员受伤死亡需进行补报和重新统计。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机巡、新能源部分(试行)》(安监〔2018〕48号)第8.4.2.5条规定:严禁有人机在发电厂、变电站区域垂直正上方1000m及以下高度范围内飞行。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机巡、新能源部分(试行)》(安监〔2018〕48号)第8.4.1.4条规定:在恶劣气候下进行飞行巡视前,应针对巡视现场气候和工作条件,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供电管理规定》(Q/CSG2091001-2021)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单位应当做好保供电工作的督导检查和协调。对保供电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及时掌握保供电任务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各项问题。各级领导应当深入保供电现场,指挥、协调、监督本单位保供电工作实施。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规定》(Q/CSG2091002-2021)第四十三条规定: 公司系统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各级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资源匹配程度、社会影响、政府关注程度等因素制定本单位响应启动和结束条件,并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规定》(Q/CSG2091002-2021)第第四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应当继续对受影响区域的电力设备设施进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对突发事件的各种诱发因素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规定》(Q/CSG2091002-2021)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系统应急预警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红色、橙色、黄色、绿色预警四个级别。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Q/CSG2091003-2021)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业务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工作,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Q/CSG2091003-2021)第三十二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深化开展“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坚决整治工作中的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强化制度、纪律的刚性约束和履职尽责的责任意识教育,抓实基层基础基本技能建设,将薪酬分配向生产管理人员倾斜,激发基层干部员工干事创业热情。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Q/CSG2091003-2021)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用电设备、测试设备、机动车辆、安全工器具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台账清册,并做好准入、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