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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301号),农村商业银行可将纸质会计资料扫描、补录,对被监督业务进行重点监督、再监督及抽样监督等工作交由外包公司负责。
537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301号),农村商业银行应对营业机构柜面办理的业务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参数管理机构、凭证中心库、财务记账部门等机构发生的业务,不可纳入事后监督中心实行事后监督管理。
536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301号),事后监督中心补录员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由扫描员或监督员兼任。
535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301号),事后监督中心主管可以兼职担任,但不得与其他事后监督岗位兼任。
534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301号),事后监督中心主管原则上应由农村商业银行中层副职(含)以上人员担任,营业机构主管员应由会计主管担任。
533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301号),会计事后监督与事中监控不能相互替代,营业机构不能因设立事后监督而削弱会计事中监控。
532农村商业银行采购现金处理设备时,应与供应商明确现金处理设备采集的冠字号码出现丢失情况下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531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清分管理主要用于将已清分的成捆现金冠字号码信息数据包与条形码进行绑定,便于冠字号码信息的调拨管理。
530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对于未接入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的现金处理设备,营业机构原则上应在当日营业日终将该设备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手工导入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
529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应达成协议,约定由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