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24、行政复议程序一旦启动,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 )
2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
2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所有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21、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20、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
19、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直接受理。( )
18、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7、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1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