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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等情况的自查自纠。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等内容。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