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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检查频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适当减少对其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适当减少对其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工单位应当将单独的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只负责管理,不负责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