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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智能技术、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可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检查频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适当减少对其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