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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必须遵循( )原则。
()业务是指付款行依据当事人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包括代付工资业务、代付保险金、代付养老金业务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其业务特点是单个付款人同时向多个付款人付款。
营业机构办理资金汇划业务,汇出款项单笔金额大于()的,应经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法人机构逐级授权,并经市级机构、省联社清算机构头寸确认后办理。
支票的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开户银行。
失票人应在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且公式催告期限不得少于()。
( )业务由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向大额支付系统发起,大额支付系统借、贷记指定清算账户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转发至付款行和收款行。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 ),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
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内做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做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