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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现金清分业务委托他行代理、社会化外包的,或与同业机构发生现金调拔的,应在双方协议中明确冠字号码记录、存储和查询各环节及处理数据丢失或误读时双方的职责。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 对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中类型为“ATM币”的冠字号码信息,不需与条形码绑定,可选择“配钞”功能用于自助设备加钞。
农村商业银行原则上设置一名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员,负责维护辖内营业机构操作员用户、设备参数等;营业机构原则上设置一名系统操作员,负责冠字号码信息的查询、调拨、数据导入导出、设备登记等。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应达成协议,约定由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关于规范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农信联运营〔2021〕29号),同样适用于涉及境外个人的存款提取事项。
根据《关于规范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农信联运营〔2021〕29号),办理小额存款提取业务需满足: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的条件。
根据《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集中授权推广工作指导意见》(鲁农信联办(2021)85号),集中授权中心营业期间,集中授权岗人员可以出现临时空岗。
根据《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集中授权推广工作指导意见》(鲁农信联办〔2021〕85号),集中授权业务分为交易授权、金额授权和条件授权。
根据《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集中授权推广工作指导意见》(鲁农信联办〔2021〕85号),农商银行应为集中授权扣心人员提供相对独立的作业空间,与营业机构在空间上保持分离,不可以与事后监督中心合并办公。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规定,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范围,可以通过代收业务为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场景办理资金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