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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第八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上级管理单位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可以租赁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分管生产领导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过教育培训但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也允许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不能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允许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