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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