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58 、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56 、网络运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系统接口和网站数据查询资料。
55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54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53 、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52 、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已连续停止开展业务65日,原发证机关对其按终止业务处理,并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51 、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服务页面首页显著位置公布电影类新剧抢先看栏目收费标准:首月10元/月,自动续费每月15元/月;季度套餐35元/季;年度套餐120元/年等信息。同时,在收费下方告知中止取消该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50 、按照《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网络运营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传输分发和集成播控服务。
49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