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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专项错题密训
176
简答题

1、【例题 74·简答题】2021 年 3 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 100万元,期限 2 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 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 以 3:2 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22 年 6 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 定,只需承担 40%的责任。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 10 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 10 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民法典》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只需要承担 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 10 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所以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 ①”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 ②”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 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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