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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专项错题密训
176
简答题

1、【例题 73·简答题】甲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1 月发生下列事实: (1)1 月 8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钢材总价款100 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支付定金 20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乙公司交付货物后 10 日内支付全部货款。1 月 16 日,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 10 万元定金,乙公司接受并未提出异议。 (2)1 月 20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但丙公司尚未支付 50 万元到期租金。1 月 30 日,因欠丁公司的债务到期,甲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 50 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1 月 26 日,甲公司与当地福利院签订赠与合同,承诺捐赠一批福利物资,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但一直未履行。其后甲公司因业务不景气,欲撤销该项赠与。 要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支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有效定金数额应为多少?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是否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1)有效定金数额应为 10 万元。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 定金合同不成立。在本题中,”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 10 万元定金,乙公司接受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定金数额进行了”变更”,故有效的定金数额为10 万元。 (2)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不生效。根据规定,债权人(甲公司)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丙公司)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公司转让债权时”未通知”丙公司,故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 (3)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本题”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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