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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内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内河3000总吨及以上散货船和其他货船生效。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沿海500总吨及以上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生效。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沿海500总吨及以上港外作业的油船及沿海500总吨以下油船生效。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沿海150总吨以下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沿海载客定额50人以下跨省航行的客船(包括客渡船)及沿海省内航行的客船(包括客渡船)生效。
对航运公司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约谈时,航运公司需陈述对安全意识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自我剖析。
辖区水域或航运公司一年内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多起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可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约谈。
公司初次审核中,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审核安排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