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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影响航道正常功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航标或者航道的位置、走向进行临时调整;影响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所需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单选题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单选题
航标的设置、养护、保护和管理,只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单选题
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单选题
因航道工程建设损坏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单选题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单选题
编制全国航道规划和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可以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单选题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单选题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单选题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