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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管制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组织和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由验收组织部门或者单位、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并可以邀请海事管理机构等其他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参加。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中应包括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于2021年6月底前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做好与运行单位船舶调度信息化平台的衔接,并与运行单位、海事管理机构等实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资源共享。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规定,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