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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照价赔偿。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不定期组织训练。
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不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但应当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