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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分类,确定安全运输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坞或者开启坞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后,可以自行处理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消除污染影响。不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海事部门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