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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起飞机场区域管制室对航空器申请的飞行高度层有批准权,区域管制室如果对申请的高度 层有异议,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 30 分钟通知塔台管制室。
259.起飞机场区域管制室对航空器申请的飞行高度层有批准权,区域管制室如果对申请的高度 层有异议,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 20 分钟通知塔台管制室。
258.起飞航空器的驾驶员、签派员或其代表, 应当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 30 分钟向当 地飞行服务报告室申报飞行计划,提出拟使用飞行高度层的申请。
257.起飞航空器的驾驶员、签派员或其代表, 应当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 45 分钟向当 地飞行服务报告室申报飞行计划,提出拟使用飞行高度层的申请。
256.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如果航线的个别航段曲折,应当分别量取航线角。
255.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力条件下的假定海平面计算。
254.只有在昼间,飞行高度() 以下,()的航空器,() 飞行,低云量不超过八分之三,并 且符合规定的目视气象条件时,方可按照目视飞行的最低安全高度和安全间隔的规定飞行。
253.航线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最低安全高度,巡航表速250km/h (含) 以下的航空器,如果低 于最低高度层飞行时,距航行两侧各 5km 地带内最高点的真实高度()。
252.航线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最低安全高度,巡航表速250km/h (不含)以上的航空器, 航行
目视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是() 。
251.选择飞行高度层时,只有在航线两侧各 25km 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 () m、大气压力不 低于() hpa 时,才能允许在 600m 的高度层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