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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沿航线其他区域管制室, 如果对起飞航空器申请的或上一区域管制室批准的飞行高度层有 异议,应当在该航空器飞入本管制区 15 分钟前向上一区域管制室提出。
261.沿航线其他区域管制室, 如果对起飞航空器申请的或上一区域管制室批准的飞行高度层有 异议,应当在该航空器飞入本管制区 10 分钟前向上一区域管制室提出。
260.起飞机场区域管制室对航空器申请的飞行高度层有批准权,区域管制室如果对申请的高度 层有异议,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 30 分钟通知塔台管制室。
259.起飞机场区域管制室对航空器申请的飞行高度层有批准权,区域管制室如果对申请的高度 层有异议,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 20 分钟通知塔台管制室。
258.起飞航空器的驾驶员、签派员或其代表, 应当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 30 分钟向当 地飞行服务报告室申报飞行计划,提出拟使用飞行高度层的申请。
257.起飞航空器的驾驶员、签派员或其代表, 应当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 45 分钟向当 地飞行服务报告室申报飞行计划,提出拟使用飞行高度层的申请。
256.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如果航线的个别航段曲折,应当分别量取航线角。
255.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力条件下的假定海平面计算。
254.只有在昼间,飞行高度() 以下,()的航空器,() 飞行,低云量不超过八分之三,并 且符合规定的目视气象条件时,方可按照目视飞行的最低安全高度和安全间隔的规定飞行。
253.航线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最低安全高度,巡航表速250km/h (含) 以下的航空器,如果低 于最低高度层飞行时,距航行两侧各 5km 地带内最高点的真实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