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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自行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 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 30 度, 并且以此航向飞行 25km, 再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再转回原航路。
265.自行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 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 30 度, 并且以此航向飞行 20km, 再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再转回原航路。
264.选择飞行高度层时,在航线两侧各 25km 以内的标高不高于 100m、大气压力不低于 1000hpa (750 毫米汞柱) 时,可以允许在 600m 的高度层飞行。
263.选择飞行高度层时,在航线两侧各 25km 以内的标高不高于 200m、大气压力不低于 1000hpa (750 毫米汞柱) 时,可以允许在 600m 的高度层飞行。
262.沿航线其他区域管制室, 如果对起飞航空器申请的或上一区域管制室批准的飞行高度层有 异议,应当在该航空器飞入本管制区 15 分钟前向上一区域管制室提出。
261.沿航线其他区域管制室, 如果对起飞航空器申请的或上一区域管制室批准的飞行高度层有 异议,应当在该航空器飞入本管制区 10 分钟前向上一区域管制室提出。
260.起飞机场区域管制室对航空器申请的飞行高度层有批准权,区域管制室如果对申请的高度 层有异议,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 30 分钟通知塔台管制室。
259.起飞机场区域管制室对航空器申请的飞行高度层有批准权,区域管制室如果对申请的高度 层有异议,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 20 分钟通知塔台管制室。
258.起飞航空器的驾驶员、签派员或其代表, 应当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 30 分钟向当 地飞行服务报告室申报飞行计划,提出拟使用飞行高度层的申请。
257.起飞航空器的驾驶员、签派员或其代表, 应当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 45 分钟向当 地飞行服务报告室申报飞行计划,提出拟使用飞行高度层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