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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是用于取消已发出的航空器领航计划报的电报。
269.() 是用于修订领航计划报中有关内容的电报。
268.() 是由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根据航空器运营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飞行计划数据,拍发给沿 航路所有相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电报。
267.特殊情况下, 航路等待空域的高度层可以低于航线最低安全高度。
266.自行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 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 30 度, 并且以此航向飞行 25km, 再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再转回原航路。
265.自行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 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 30 度, 并且以此航向飞行 20km, 再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再转回原航路。
264.选择飞行高度层时,在航线两侧各 25km 以内的标高不高于 100m、大气压力不低于 1000hpa (750 毫米汞柱) 时,可以允许在 600m 的高度层飞行。
263.选择飞行高度层时,在航线两侧各 25km 以内的标高不高于 200m、大气压力不低于 1000hpa (750 毫米汞柱) 时,可以允许在 600m 的高度层飞行。
262.沿航线其他区域管制室, 如果对起飞航空器申请的或上一区域管制室批准的飞行高度层有 异议,应当在该航空器飞入本管制区 15 分钟前向上一区域管制室提出。
261.沿航线其他区域管制室, 如果对起飞航空器申请的或上一区域管制室批准的飞行高度层有 异议,应当在该航空器飞入本管制区 10 分钟前向上一区域管制室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