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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管制员所在管制单位对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可同时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318.用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监视系统应当提供与安全有关的告警与警告显示。 A.
317.管制单位使用的报文通信设施应当满足交换与传递飞行计划和飞行动态的需要。 A.
316.巡航表速 250km/h (含)以下,在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时,其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 隔不少于() m。
315.空中交通管制地空通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15 天。如该记录与飞行事故或者飞行事故征候 有关,应当按照要求长期保存, 直至不再需要为止。
314.为了防止车辆与航空器相撞,需要对机场机动区内车辆实施管制,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单独 的地面无线通信频道和通信设施,建立塔台管制单位与车辆之间的双向通信。
313.管制单位和管制人员应当配合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如实反映事故、事故征候的情况,提 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312.管制单位发生或者发现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 响, 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如实报告。
311.因人为原因导致空中交通管制严重差错的,由所在管制单位暂停事件直接责任人岗位工作, 进行相关的培训,经重新培训并合格后方可再从事管制岗位的工作。
310.管制单位应当分析产生差错的原因, 从工作程序、班组管理、 岗位监控、 设备使用、人员 培训、心理状况等方面制定减少差错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