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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系统参与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一)发生与支付系统业务相关的风险事件;(二)与客户出现支付系统相关业务纠纷,并且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三)调整本参与者支付系统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四)变更支付系统业务及运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支付系统参与者发生 ( ) 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
支付系统参与者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和其他需要查询的事项,应及时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下一个工作日()前予以查复。
支付系统参与者对红色预警(Ⅰ级),应加强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监控,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消除影响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不良因素。整改后(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结算部门报告整改措施及处置结果
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应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存在一年内有 ( )被评估为红色预警的,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或授权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约见高管人员谈话、进行业务情况通报;情节严重的,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同意,视情况对其实施业务权限控制、清算账户控制或暂停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资格。
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发生以下情况属于预警信息:
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发生行内系统升级换版,可能影响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的,应在实施前( )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报送《支付清算系统预警信息报告单》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 个月内未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机构在(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 )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密押设备。(二)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三)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批复文件后()个月内完成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