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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银行应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交易对手由( )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不得与交易对手名单之外的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票据等同业业务。
343、开户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要求,通过( )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开户真实性。
342、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 )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340、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 )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338、持票人在电子锒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承兑人,承兑人在收到请求次日起( )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协议约定代为应答。
337、对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票系统开展业务时,仍按照原业务规则录入( )。
336、持加载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票系统开展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第17位主体识别码。
335、止付银行或支付机构完成相关操作后,立即通过管理平台发送“紧急止付结果反馈报文”。公安机关可根据办案需要对同一账户再次止付,但止付次数以()为限。( )
334、公安机关应将加盖电子签单的紧急止付指令,以报文形式通过管理平台发送至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通过本单位业务系统,对相关账户的户名、账号、汇款金额和交易时间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立即进行止付操作,止付期限为自止付时点起()小时;核对不一致的,不得进行止付操作。( )
333、被害人向银行举报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详细说明资金汇出账户、收款人开户行名称、收款人账户、汇出金额、汇出时间、汇出渠道、疑似诈骗电话或短信内容等,承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签名确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