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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根据《山东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落实检查责任,对于实体特约商户,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
29、根据《山东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收单机构将特约商户培训外包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要求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于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真实、完整的培训记录。( )
28、根据《山东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所有特约商户都必须提供用于收单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
27、未按规定落实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责任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26、未按规定收取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5、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协议签订后,立即将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和所选择的外包服务机构相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
24、支付机构拟成立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的,应当提前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拟成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
23、收单机构同时提供收单外包服务的,应当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进行管理。( )
22、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因外包关系的存在而转移至外包服务机构共同承担。( )
21、收单机构应当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等业务活动,差错和争议处理可交由外包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