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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各部门负责人要正确处理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切忌片面追求业务发展指标的完成,而忽视风险防控工作。对违规干预放款监督工作,将严肃追究干预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
对贷款审批期间(评估后,借款人未在我行开立账户期)为本项目投入的资本金属于地方财政拨入的(根据不同项目要求),须提供财政前期向借款人在他行存款账户上拨款的入账凭证,要求借款企业对已使用的资金原则上出具项目资本金审计报告并明确资本金来源、拨付使用情况,资金支付用途确实用于我行贷款项目等相关内容。
项目审批后到位的资本金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由该项目明确的具体要求资本金由xx地方财政局、企业自筹、农发基金注入等账户直接拨入我行项目资本金帐户。入账凭证包括现金缴款单、汇划凭证等,并注明用途为项目资本金。
各级行放款监督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其岗位职责认真履职。对未履行放款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发行有关问责制度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如遇贷前条件无法落实的,若涉及审批后贷款事项发生变化,属于变更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应先履行变更批复手续,再申请放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落实贷前条件的放款业务向上报送,一经发现,上级行可不予受理。
各级管理行认为下级行上报的放款监督事项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直接通知落实环节进行补充说明;有异议的,可将系统流程逐级行退回至落实环节进行补充落实,落实完毕后再按系统流程逐环节上报。
同一笔放款监督业务的落实、落实复核、审核、审核复核、核准各岗位间需实现隔离,并设AB角。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绿色信贷指引(2021年修订)》,在贷后管理阶段,对B类和C类客户(项目)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
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