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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持转账银行汇票兑付时,应选择与出票行同系统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或出票行的代理兑付银行提示付款,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应按支付结算制度相关规定审核付款。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代理签发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将空白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及时销毁。
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将被代理行的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及时销毁;被代理行应将代理行的编押机具交还代理行。
汇兑业务的代理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于当日至迟次日日终前将款项汇出,并及时将款项收入汇兑凭证记载的收款人账户。
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委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银行汇票移存资金按当日同业拆借利率计息,定期支付。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中,约定代理是指银行之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而产生的代理。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5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