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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时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依据本办法开立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以及通过上述账户办理的跨境和境内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投资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和股权收购人民币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资询证。会计师事务所在向账户开户银行进行询证后,可以出具验资报告。
存管银行在收到付款银行发来的资金汇划信息后,对于不符合“3号令”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要求的划入请求,存管银行应拒绝入账,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当地证监局书面报告。
对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与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资金的划转,佣金部分应符合按佣金最低收取比例计算的上限要求;其他资金划转应注明划款用途。
存管银行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3号令”,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限制业务、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存管银行在收到证券公司资金划转请求后,应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专门身份标识进行识别,防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全额存入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在结算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所有权属于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清算和受托保管职责。
变更存管银行的,证券公司应将与新存管银行签订的协议报证监局备案,并由新存管银行在监管信息系统内向证监局申请注销,并经证监局批准后,开立新存管银行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