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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可以依法冻结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存款。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依法查询、冻结资金账户、存款账户,应当出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查询通知书、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冻结/解除冻结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
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
当证券公司或者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属于该被执行人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证券或者资金,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30日内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15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
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帐户中的资金,证券公司应当协助执行.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人民法院也可以冻结、扣划。
人民法院不可以冻结、扣划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保密、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市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