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客户由他人代理现金存款单笔金额人民币()之间的,营业机构应通过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学生证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或者代理人口述本人身份证号码等方式确认代理人身份,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并留存代理人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以及业务办理场景照作会计凭证附件。
答案解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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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301号),事后监督中心主管原则上应由农村商业银行中层副职(含)以上人员担任,营业机构主管员应由会计主管担任。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301号),会计事后监督与事中监控不能相互替代,营业机构不能因设立事后监督而削弱会计事中监控。
农村商业银行现金清分业务委托他行代理、社会化外包的,或与同业机构发生现金调拔的,应在双方协议中明确冠字号码记录、存储和查询各环节及处理数据丢失或误读时双方的职责。
农村商业银行采购现金处理设备时,应与供应商明确现金处理设备采集的冠字号码出现丢失情况下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 对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中类型为“ATM币”的冠字号码信息,不需与条形码绑定,可选择“配钞”功能用于自助设备加钞。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清分管理主要用于将已清分的成捆现金冠字号码信息数据包与条形码进行绑定,便于冠字号码信息的调拨管理。
农村商业银行原则上设置一名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员,负责维护辖内营业机构操作员用户、设备参数等;营业机构原则上设置一名系统操作员,负责冠字号码信息的查询、调拨、数据导入导出、设备登记等。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对于未接入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的现金处理设备,营业机构原则上应在当日营业日终将该设备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手工导入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应达成协议,约定由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20〕249号),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现金业务,使用不具备冠字号码识别、记录功能的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金自助设备的,应先经清分机清分、记录冠字号码,并通过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系统记录现金自助设备对外付出现金的冠字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