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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质押方式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质押物的期限。
已签约使用支付密码的,支票票面应加注“加验密码”字样。已加注“加验密码”字样但未填写支付密码的,付款行不予受理;未加注“加验密码”但填写支付密码的,付款行应予以受理。
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环节支付密码填写错误的,可在划掉错误的支付密码后填写正确的支付密码并在更正出签章确认。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即丧失对该票据的任何权利,不得再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不向农商行申请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如果失票人未在挂失止日起12日内按时出示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柜员应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注明“挂失止付失效”字样,且农商行依法向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的,农商行不再承担责任。
对于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回执的借记业务,小额支付系统在到期日的次日对该笔业务予以撤销。
大额支付系统收到支付业务后,如清算账户头寸充足,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将支付业务纳入排队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文件要求,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人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的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