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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中,银行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的,开户申请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中,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中,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不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或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可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