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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加强与开户人的沟通,核实账户资金性质,区分金融机构清算交收账户与金融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准确标识账户属性。
山东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是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建设的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辅助处理系统。
核心业务系统中登记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不可在全省农商银行间共享。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部队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规定个人认为提供的信息有误,不认同公安机关对其认定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无须告知个人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名称,个人可以向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进行申诉。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部位新开账户的惩戒措施。
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加强对人员和岗位的管理,根据“谁拓展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 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工作要求,强化责任落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客户通过ATM机具办理取现、转账等业务的,根据“谁的客户谁负责”原则,由为该客户开立账户的银行相应承担账户机构管理责任及账户交易监测责任。
根据“谁的机具谁负责”原则,布放ATM机具的银行,应承担ATM机具管理、巡检等责任,有效预防侧录等风险;该管理责任因ATM机具布放外包而发生转移。
账户机构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协查工作,依法采取查询、冻结等措施,配合有权机关开展账户线索核查工作。
账户机构应在业务关系终止时进行必要的审查,高度关注频繁挂失重开或挂失换卡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