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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2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査,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2号),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予以收缴,并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假币收缴凭证、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等凭证编号规则为14位“金融机构编码”+4位数字“年份”+4位(至少)数字“业务流水号”。
“假币”印章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在假币或专用封装袋上加盖戳记的专用印章。
收缴假币时相同币种、版别、券别,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假币收缴凭证的同一栏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