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大额支付系统收到支付业务后,如清算账户头寸充足,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将支付业务纳入排队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文件要求,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人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的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 “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