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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中,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不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或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可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企业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可不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次日起方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集中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58号)规定一个账户对应多个介质的,按一个账户进行报备。
会计主管应于本年度末月对所有预留印鉴卡片拆包(封)清点审核。
存款人不可将已打印相关信息的印鉴卡片带离开户行营业场所加盖预留印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