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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甬外管〔2021〕11号),机构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凭机构申报主体提供的外汇局出具的(),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对于同一主体在我行再次办理()业务,我行可根据首次业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办理以下()业务时无需税务备案。
各支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资格,必须由总行对其外汇业务的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和批复。
各分支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生之日起5个有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并报备总行运营管理部
个人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须经外汇局核准
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个人因出国留学购汇5万美元后暂时不用汇,后因故未能出国,半年后因境外就医需汇出5万美元,此时可使用前期已购汇的5万美元直接汇出
个人移居国外后,其境内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属于资本项目收益,应当留在国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