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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参与宗教极端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借宗教名义干涉( ),干涉婚礼、葬礼等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干涉文化、文艺、体育等活动。
35. (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34.( )不得引诱、胁迫、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3.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 ),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2.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 )、抵制渗透、打击犯罪”。
31.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 )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
30. 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 )到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29.恐吓、( )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28.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 )。
27.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 )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