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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存在多家外部评级机构对同一信用主体或债项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可以任意选择使用,或随意变更合格外部评级机构。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是指购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或其他债券等。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是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包含对我国外资法人银行的债权。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对我国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债权现阶段是指由我国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自主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对我国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以及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如某一信用主体或债项有两个外部评级结果,且对应不同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应当使用风险权重较低的评级结果。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是指填报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存款。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是指对我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债权的总和。
G4A-1(a)《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权重法)》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反映采用标准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或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情况。
G4A-1(a)《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权重法)》报表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反映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银行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或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情况。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