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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减值准备是指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资产发生减值,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计提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或相当于减值准备性质的余额。不包含已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股权投资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东权益。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是指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各类债权。包括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及其他债权。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存在多家外部评级机构对同一信用主体或债项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可以任意选择使用,或随意变更合格外部评级机构。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是指购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或其他债券等。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是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包含对我国外资法人银行的债权。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对我国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债权现阶段是指由我国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自主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对我国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以及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如某一信用主体或债项有两个外部评级结果,且对应不同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应当使用风险权重较低的评级结果。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是指填报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存款。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是指对我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债权的总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