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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新制度要求,应该对其他应收款业务进行严格管理。逾期一年以上、因债务人原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报经批准认定确实无法收回的应予以核销。
57、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6、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年末,根据上级工会经费收缴报告表中的相关金额,借记“应收下级经费”科目,按规定属于本级工会的部分,贷记“拨缴经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应上缴上级工会的部分,贷记“应付上级经费”科目。
55、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下级经费”科目核算工会年末应收未收的下级工会应上缴工会经费。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工会年末应收未收的下级工会上缴经费。
54、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年末,根据上级工会补助通知中的相关金额,借记“应收上级经费”科目(应收上级转拨经费),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53、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上级转拨经费”明细科目核算上级工会采用税务代收、财政划拨的形式收缴的工会经费中应划转给本级工会的部分。
52、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下年年初,根据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恢复额度的账务处理时,应该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51、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年度终了,按照对账单注销额度;下年初,根据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恢复额度。
50、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年度终了,对于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49、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县级以上工会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包括可以使用的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和财政应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具体账务处理应以工会财务部门核定结果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