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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建设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记入待核销基建支出,按照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借记“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85、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各类待核销基建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贷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资本性支出”科目,贷记“政府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84、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完成将形成的房屋、基本畜禽、林木等各种财产以及无形资产交付使用时,对于其他投资,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其他投资);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资产资金—固定资产”科目。
83、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交付使用时,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摊投资,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投资=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成本或该项固定资产(设备)的采购成本×分配率。
82、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待摊投资的分配方法中,按照概算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
81、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交付使用,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摊投资时,待摊投资中有按规定应当分摊计入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应当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待摊投资)。
80、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交付使用,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摊投资时,应该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待摊投资)。
79、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建设过程中试生产、设备调试等产生的收入,按照取得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冲减建设工程成本的部分,贷记“资本性支出”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收入”科目。
78、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分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和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和税费支出,建设工程办妥竣工验收手续时,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摊入相关工程成本、在安装设备成本等。
77、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设备安装完毕,将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按照相关设备、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设备投资);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