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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行政支出”科目下商品和服务支出:核算工会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燃料费、保险费、修理费、其他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维修(护)费、租赁费、招待费(餐费、其他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
63、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行政支出”科目下工资福利支出:核算工会开支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
62、发生业务支出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结余”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
61、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支出”科目下“其他业务支出”核算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
60、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支出”科目下“专项业务支出”核算工会用于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59、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支出”科目下“会议支出”核算工会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58、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支出”科目下“培训支出”核算工会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57、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维权支出”科目下“其他维权支出”核算工会用于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56、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维权支出”科目下“送温暖支出”核算工会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55、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维权支出”科目下困难职工帮扶支出:核算工会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