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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他人完成。
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但可以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再分别向他人转让。
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1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可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通知该投标人。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可允许投标人继续参加投标活动。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正常有效。
